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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8篇】

发表时间:2023-03-27 09:56:46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再审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8月1日作出的(20__)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__)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__)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__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 篇二

申 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 事项:

1、 撤销 (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加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3、 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须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须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一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报酬,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

(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可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

(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顾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户籍及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哪些义务的基础上,就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 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定“原告要去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与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六行)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 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取得多少利益),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承担多少责任);反之亦然,不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就不应当得到利益(或享有权利)。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对于这一观点,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也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即主张自己“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主张成为申请人社员的前提条件是先要履行社员义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实际当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平原则。

三、被申请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分配规则》(以下简称《分配规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

1、《分配规则》作为申请人经营章程的一部分,已经经全体社员大会通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满四个月的,同样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满四个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请人为使“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开专门社员大会进行表决,与会社员绝大部分同意这项规定。

以上两点充分证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项规定,反映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社员的心声,这种心声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证据目录一份

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正规的再审申请书 篇四

再审申请人:xxx,女,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再审申请人:xxx,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再审申请人:xxx,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再审被申请人:xxx,

再审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六)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昆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受害者的特殊体质不应当作为本案对过错裁量的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混过过错”的规定: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是交通事故损害侵权赔偿案件,正是本次事故导致受害者的死亡。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昆公交认字【xx】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再审被申请人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仅承担30%的侵权赔偿,这与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所作的主次责任的认定和划分相矛盾,实际上属于终审判决在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推翻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的错误行为。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xx)昆民三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

2、再审改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上列再审申请人各项损失182412.40元(228015.50*80%);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由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受害者特殊体质在本次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过错,更不能因此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侵权责任,终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白话文§

首先本案中受害人罗xxx在之以前,根本就没有心脏病症状,也没有心脏病病发事件发生。即使原先存在心脏病,但该病也是处于平稳期,并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受害者甚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在遭到侵权人的外力作用后,身体活动即开始出现障碍,正常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直至导致死亡。从受害者自身的感受来看,身体活动障碍的出现,纯粹是由于侵权人的外力作用直接导致。

特殊的体质是受害者原先身体的一种状态。对这种业已形成的。身体状态,从法律过错的角度看,受害者既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故意。即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由此特殊体质作为原因力的一部分而导致的最后损害结果,其缺乏法律上的过错要件,是不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侵权人因侵害了特殊体质的人而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应当由受害人来分摊其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的规定: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法规定的过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而非客观事实。最高院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过失相抵必须具备二个要件: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的竞合,主观要件是受害者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本案客观事实即受害者自身患有轻微心脏病,被再审被申请人驾驶车辆撞击后,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整个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者根本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过失,因为受害者不可能主观地“获得”心脏病,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更严重的后果,从而索取更多的赔偿。因此,受害人的心脏病病理不构成过错,不能因此认定为“混合过错”行为,从而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二、本案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昆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受害人罗xxx是死于自身所患疾病,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则是诱使其自身疾病发作的外部诱因,进而,由于受害人罗xxx自身疾病及与被上诉人李xxx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行为,该“混合过错”共同导致受害人死亡,据此减轻被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陈xxx所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该二审判决仅判决被申请人承担30%赔偿责任。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昆公交认字【20xx】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再审被申请人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主观、随意地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结论,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仅承担30%责任,其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三、当生命权利与财产权利产生突时,法官应当维护生命权益,这是法律价值根本要求。

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于调整社会秩序,法律的外显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在社会秩序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命健康权应该高于其他一切权利。这是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中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取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出现的权利冲突无非是侵权人的财产权和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就人类社会整体来看,没有对生存权的保护,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平衡侵权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时,法律应当体现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强化。在这种基础上的平衡,才能体现出法律所应具有的正义感,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

人类现实世界中的一切争议最终均要以抽象的法律条文来作为解决矛盾的依据,但抽象的法律条文绝不可能涵盖丰富多彩而又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中的一切情形。这时,就特别需要法官站在人类的一个高度上,以调整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现实的争议进行价值判断,赋抽象死板的法律条文以活的灵魂,从而才能正确运用法律,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这里应当牢牢把握住的是,不同的职业,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所应当具有的立场和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所站的立场及其所进行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医生从纯生理角度出发所站的立场及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法官应站在一种职业的高度作法律价值判断。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自身应具有的职业立场全部给医疗鉴定机构的立场淹埋,或给自身在处理其它类型案件中的习惯思维所迷失。

刘学民法官在中国法院网对《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应否分摊责任》也提出“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冲突时,在这种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原则之下,只要受害者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侵权行为确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受损害的生命健康权得以顺利回复”。

综上,本案无论是依照法律条文规定,还是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均应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诉,望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xx律师事务所

刘勇律师 xxx

再审申请书 篇五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汉族,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电话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达的(_________)大民一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1、首先,_____________

2、其次,_____________

3、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3、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 篇七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第x项规定的xx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xx人民法院(20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日期:

再审申请书 篇八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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